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朴簡,8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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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85號
原 告 吳榮淇即大中燈飾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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