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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榮茂等間聲請調解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郭榮茂等應將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3年8月4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
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若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由於上開買賣發生於10年之前,聲請人應先具體釋明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理由,始有調解爭議之可能;
倘聲請人係主張行使撤銷權,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準此,本件不論聲請人主張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或撤銷詐害債權,對此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聲請人均未具體釋明,顯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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