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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宥博
被 告 蔡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事故時,汽車已逾5 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 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零件殘價:4,721 元÷( 5+1)=7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2,273 元+烤漆費用6,030 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787 元=9,0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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