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623,2018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2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家慶(原名:陳武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在民國107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33,707元,以及㈠從民國94年12月6 日起到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的利息,㈡從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在之前向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信銀行)申請信用卡,約定利息按照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
佳信銀行在民國94年12月間以94年12月5 日為基準日將對於被告的本金新臺幣33,70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債權全部讓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豐公司),之後,磊豐公司在97年間將上開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威公司),鼎威公司又在106 年4 月25日將債權讓給原告。
因為被告一直都沒有清償本件債務,原告不得不起訴請求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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