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630,2018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廖建森
被 告 何毓玲即潘淑貞之繼承人


何圳欽即潘淑貞之繼承人


何宗祐即潘淑貞之繼承人


何毓綺即潘淑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毓玲、何圳欽、何宗祐、何毓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淑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7,055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106年7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另自106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何毓玲、何圳欽、何宗祐、何毓綺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淑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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