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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87號
原 告 林勇三
被 告 詹玉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玉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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