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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91號
原 告 沈柏僑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複訴訟代理 郭雅琳律師
被 告 吳俊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 日上午9 時40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本人應該在前述期日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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