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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朱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嘉貿易有限公司、朱滿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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