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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523號
原 告 長億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林玉慧
被 告 紀品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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