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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子淵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邱弘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弘敏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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