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27,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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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呂家瑜
被 告 曾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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