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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原 告 許美華
被 告 張筌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筌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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