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27,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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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怡綸即鄒孟婷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鄒根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對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原告名義下車牌號碼00-○○○○、引擎號碼三四六一七四二三號自用小客車壹輛,移轉過戶登記為被告之名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所列之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父女關係,被告於100 年10月3 日向訴外人葉文振購入如附表所示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惟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提供原告所遺失之「鄒孟婷」身分證及健保卡予訴外人葉文振,並虛偽授權不知情代辦業者代刻印章、代為簽名,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系爭車輛之過戶登記,使承辦人員將原告登載為系爭車輛之車主,致監理及稅捐機關均誤以原告為系爭車輛所有人,且將被告逾期未繳稅費對原告財產實行強制執行。

被告所為涉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嘉簡字第1896號刑事簡易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參月,並經被告繳清罰金確定在案。

系爭車輛自被告購買起迄今,均為被告占有使用,且始終未將系爭車輛辦理過戶於被告名下,為此,實有確認系爭車輛所有權歸屬之必要,並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回復原狀,爰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條第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一項之規定。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之汽車車籍查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6 年10月19日嘉執義106 稅00000000字第1060084441A 號執行命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1 月10日嘉檢珍+102 執636 字第01154 號函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二紙(本院卷第13頁至第25頁、第49頁至第53頁)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107 年1 月22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住所地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乙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頁),則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其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在監理機關所為過戶,屬於行政上之監理事,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可資參照。

系爭車輛乃被告於100 年10月3 日向訴外人葉文振購買並占有使用,被告雖透過代辦人員逕向監理機關登記系爭車輛之車主為原告,參照上開判決要旨,原告並未因此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應認被告已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並成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無訛。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得為之。

查系爭車輛實際所有權人應為被告,被告以偽造文書方式冒名登記原告為系爭車輛車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且遲不協同原告塗銷偽造之登記,另將系爭車輛過戶車主回復登記為被告,以回復原狀,致原告遭誤認為應負擔相關稅費之繳納義務人,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參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

暨被告應將系爭車輛辦理車輛過戶回復登記予被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
│車輛種類      │廠牌│車牌號碼│引擎號碼    │車身號碼          │排氣量│出廠年月│
├───────┼──┼────┼──────┼─────────┼───┼────┤
│轎式自用小客車│BMW │TL-9881 │00000000    │WBAHB61040BC31809 │1991  │199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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