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594,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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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吳志豪
季佩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5
被 告 劉建明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7
劉許素 住同上
劉金釵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3
劉美芳 住嘉義縣○○市○○路○段000○0號
居嘉義縣○○市○○路○段00號之1
劉美芬 住嘉義縣○○鄉○○村○○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建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劉許素、劉金釵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建明前向原告借貸,因逾期未清償,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於民國96年7 月25日轉列呆帳迄未清償,詎其明知其積欠原告債務,為逃避日後遭債權人強制執行,竟將被繼承人劉萬土所遺,應自繼承開始時依民法應繼分之規定而各自繼承之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逕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

被告劉建明明知尚負有對原告之債務而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卻於繼承系爭遺產後同意分割無償歸由被告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取得系爭不動產,則其行為實已損害對原告之債權。

從而,原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公同共有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10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以撤銷。

㈡被告劉許素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97年林地字第000000號收件,於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告劉美芬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97年林地字第063560號收件,於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㈣被告劉金釵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97年林地字第063560號收件,於民國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㈤被告劉美芳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97年林地字第063560號收件,於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劉許素則以:劉建明以伊名義跟農會貸款,以882 地號土地抵押借款,伊都幫他還貸款,劉建明花超過的錢,不能給他分遺產等語。

㈡被告劉金釵則以:劉建明要自己想辦法還錢等語。

㈢被告劉美芳則以:因為伊父親認為女兒幫忙家裡賺錢很辛苦,要將土地留給女兒,劉建明還有向農會借錢,伊母親到現在還幫他還款等語。

㈣被告劉美芬則以:土地是伊父親留下來給女兒的,是伊母親叫伊要去登記等語。

㈤被告劉建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劉建明前向原告借款未清償,被告就被繼承人劉萬土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將系爭不動產由被告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有本院調取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並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㈡按債務人以無償行為處分其財產,如害及債權,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在未經撤銷以前,其處分既非當然無效,則因其處分取得所有權之第三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執行,不能因其處分具有撤銷之原因,即謂不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619 號民事判例揭示甚明。

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原告並未訴請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既未經撤銷,則被告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憑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於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未被撤銷前,仍屬有效。

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顯屬無據,自無從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
│編號│劉萬土之遺產                                          │
├──┼───────────────────────────┤
│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2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3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4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5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6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7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8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9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10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11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12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13 │嘉義縣○○鄉○○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2)       │
├──┼───────────────────────────┤
│ 14 │民雄鄉農會存款新臺幣8,76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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