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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惠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0 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是代位游朝棋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遺產)訴訟,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游朝棋繼承本件訴訟標的物(遺產)的價值為計算基準。
查本件被告和訴外人游朝棋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9,000 元【計算式:162 ×4,500 】(本院卷第39頁),游朝棋的應繼分為72分之1 ,則游朝棋繼承遺產的價值為10,125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應為10,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1,770 元,溢繳770 元,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該溢收的77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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