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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翰葳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被 告 方德賢 住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號
被 告 林進文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4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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