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林易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