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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54號
原 告 李岩錡
被 告 張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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