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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麒、劉淑芬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劉淑芬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1年9月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家麒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查,相對人2人間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移轉原因登記為「買賣」,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聲請人未表明其債權有何遭侵害之情形?亦未詳述本案之請求依據為何?聲請人如係主張債務人即相對人陳家麒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以避免遭強制執行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核其請求權基礎應為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
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為一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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