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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號
原 告 捷修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廸
訴訟代理人 呂良豪
被 告 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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