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簡,77,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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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溫紹茗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被告何國樑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第三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沒有記載被告何某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導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也無法確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的文件。

逾期未全部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一)記載有完整被告姓名及地址與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含繕本)。
(二)被告何某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外,其餘省略)。
(三)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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