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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王進杉
被 告 東佑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麗
訴訟代理人 王献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佑衛浴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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