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勞簡,2,2019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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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賴思蓉
訴訟代理人 王博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伊特SPA美容張逸萱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駁回抗告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件原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是原告是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的2分之1,故原告應暫繳納的抗告費為500元,抗告人沒有繳納,限抗告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就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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