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1040,2019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羅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888元,及(一)從民國93年7 月24日起到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25 %計算的利息;

(二)另從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的利息;

(三)暨從民國93年8 月11日起到清償日止,分別依上開期間利率20%計算的違約金;

及帳務管理費1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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