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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馬振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事件,在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34,963元,以及㈠從民國94年12月28日起到民國95年2月3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的利息;
㈡從95年2月4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
㈢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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