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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林正義即林榮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雙方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經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37號),但是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該以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
被告的戶籍地設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之1,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供參考,所以,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
因此,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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