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1483,2020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杰楠
被 告 許榮倢
許莊錦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995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
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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