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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姚錫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84,114元,以及其中新臺幣76,849元㈠從民國93年12月14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的利息;
㈡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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