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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5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曼蝶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霖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66元,以及其中本金28,673元從民國108年5月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3.63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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