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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李文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健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該在收受本裁定的次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要請求被告返還的借款的具體金額:本件原告在起訴狀內記載略以:安健龍欠李文發6 萬多元,多次催討無效等語,而沒有聲明請求的確定金額,應該定期間命補正。
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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