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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明堂
賴彥廷
賴彥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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