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朴救,1,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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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熊逸柔

相 對 人 陳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朴小調字第17號) ,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附卷可稽。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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