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188,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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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18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林柏憲
蔡永欽
被 告 陳柏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1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6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11,380÷(5+1 )=1,89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1,380-1,897 )×1/5 ×8/12=1,26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1,380-1,264 =10,116 。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6,675 元+烤漆費用13,680 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0,116 =30,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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