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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陳飛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已經在民國107 年6 月間遷入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 號2 樓,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證明,而前述住所是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然違誤。
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件訴訟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三、依照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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