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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顯麟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許慧鶯應將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5 建號建物,於民國96年月4 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許顯麟、許慧鶯、許于璇公同共有等語。
本院衡諸聲請人主張撤銷之法律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顯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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