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3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敏雄、李旭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本院已調閱本件房屋稅籍課稅資料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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