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1號
原 告 黃承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珮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9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