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羽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啟堂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蔡**」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依本院卷附被告蔡啟堂等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補正被繼承人蔡端升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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