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224,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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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22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黃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09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2,596元,以及從民國108 年5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以前向訴外人映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映像公司
)訂購數位3C商品1 件,約定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9,052元,分期付款期數約定從108 年1 月1 日起到109 年6 月1 日止,總計18期,每期繳款金額為1,614 元。
但是被告只繳付4 期款項(金額合計6,456 元),就沒有再繳款,已經明顯違約,依據雙方分期付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另應給付從遲延繳款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20計算的遲延利息。
映像公司已經依據約定書第1條約定,把上開買賣債權讓售給原告,原告多次通知被
告繳款,被告都置之不理。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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