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337,202007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佳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沛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 年6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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