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524,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2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陳信華
被 告 郭金鈺即黃郭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345元,以及其中44,002元

(一)從民國96年7月4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的利息;

(二)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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