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小,810,2020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8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王 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718元,及其中25,304元自95年3 月1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起訴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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