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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張彥春
張松欽
張瑞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張松欽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寄送原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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