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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溫忠勇
温翠琴
温翠蘭
温金英
温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蔡慶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判決當事人欄位、主文及理由中就被告温忠勇,均誤寫為溫忠勇,此應係誤寫之錯誤,特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溫忠勇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溫忠勇」,此有被告溫忠勇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是本院判決書所載被告溫忠勇之姓名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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