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簡,378,2021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淑芬
袁琮信
袁舜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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