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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16號
原 告 黃陳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威能源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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