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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元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賴連鼎、林水順、林坤煌、林水來、林水昌、官林萍有無拋棄、限定繼承事宜。
二、被告林水來(次男)即林水順之繼承人,死亡時仍有配偶,請查有無子嗣,並補正繼承系統表。
三、被告林水昌(三男)即林水順之繼承人,死亡時仍有配偶,請查有無配偶或子嗣,並補正繼承系統表。
四、被告官林萍(養女)即林水順之繼承人,死亡前有婚姻關係,請查有無子嗣,並補正繼承系統表。
五、被告如有變動,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完整訴之聲明及正確土地持分表之訴狀。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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