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嘉簡調,44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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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能彥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照法律關係的性質、當事人的狀況或其他情事,可以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然沒有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然沒有成立的希望時,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調解的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能彥(下稱李能彥)負欠聲請人債務沒有清償,其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聲請狀誤載為285-99地號)土地以及同段1667建號(聲請狀誤載為1667地號)建物等遺產(下稱本件遺產),李能彥在無資力的情況下,竟然在繼承本件遺產後,再為分割繼承給相對人李**及陳**,而損害聲請人的債權。

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本件遺產協議分割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都無效;

相對人李**、陳**應該把本件遺產回復登記給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

三、依照前述聲請意旨,聲請人是主張相對人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的原因,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這項爭議性質上是確認訴訟,而應該用判決解決紛爭,無從由兩造用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因此,本件爭議法律關係顯然不能調解,應該直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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