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9,朴國小調,2,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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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國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榮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納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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