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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信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銘宗即全家福房屋仲介社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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